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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金融与民间资本商会信用信息办法

时间:2021-04-09 17:09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河北金融与民间资本商会信用信息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北金融与民间资本商会(以下简称“商会”)信用信息建设和管理,实现企业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促进企业诚信经营,规范企业市场行为,推动企业信用制度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商会行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用评价申报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核实、存档、公开、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信息是指用于识别企业身份,反映企业经济状况、履约能力、商业信誉等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四条 商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协调和开展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核实、公示、存档、使用等。
第五条 采集、公示、使用信用信息及开展相关服务活动,应当以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社会责任实施等信用记录为重点,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审慎的原则,保证信用信息真实、完整,同时尊重个人隐私,保守商业秘密,保护国家安全和企业、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与核实
第六条 信用评价体系的信息采集,包括企业自行申报和商会调查取得两种方式,企业应如实准确地提供信用信息,并对所提供信用信息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企业自行申报的信息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企业生产经营数据、关联企业情况、企业财务状况、企业管理信息、企业信用相关记录。企业自行申报信用信息,必须向商会秘书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企业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工商注册情况、主要管理人员情况、经营资格年审情况、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组织架构。
(二)关联企业情况包括主要供应商情况和主要客户情况。
(三)企业财务状况主要包括企业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四)企业管理信息主要包括财务信息、人力资源信息、节能环保管理信息,通过的质量体系和安全生产体系认证、管理制度情况。
(五)企业信用相关记录主要包括国家机关和社团组织评定的企业信用等级和公共信息记录、社会责任和行业责任实施记录。
第八条 企业信用信息材料按要求填写完毕,经企业信用评价负责人审核、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连同电子版一并报送商会秘书处。
第九条 商会秘书处对申报企业提供的信息与自身掌握的企业信息进行一致性比对,进行初步审核,出具初审意见书,上报会长办公会。
第十条 会长办公会对商会秘书处初步审核后的企业上报信息进一步核实,包括对申报企业的关联企业的询问、行政机关和社团组织发布的企业信用等级信息查询。
(一)对申报企业的关联企业的询问包括合同履行情况、资金给付情况、按期交货情况等。
(二)通过工商、税务、质检、海关、银行、商务等部门查询申报企业相关信用等级记录,核实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三)派专家组到企业现场核查,确保申报信息的真实可靠。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存档
第十一条 秘书处对申报企业评定结束后,将企业信用信息存档。存档方式包括书面材料纸质存档和计算机数据库存档两种方式。
第十二条 书面材料纸质存档,将企业上报的信息材料、调查取得的信息材料、相关部门证明材料、信用评定结果材料,按企业参评年度、评定的等级分类保存,建立档案编号。
第十三条 计算机数据库存档,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数据库,实时更新。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公开
第十四条 秘书处对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以后,在商会官方网站对评定结果进行公示,接受会员和社会公众的咨询评议和监督。
第十五条 任何企业或个人认为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存在虚假行为的,可以向秘书处举报,秘书处应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公示结束,经最终审定后,在 10 个工作日内在商会网站公开企业信用等级信息。
第十七条 秘书处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包括下列内容: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组织机构代码、企业地址、信用等级。
第十八条 公众通过网络可以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实现诚信企业信用信息的互通与共享。
第十九条 企业认为其信用信息中存在错误的信息时,可以向秘书处提出异议信息处理的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据。秘书处对异议信息进行处理,按照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明确答复。
第五章  信用奖惩机制
第二十条 商会根据企业的信用评级结果,实施分类管理,AAA、AA和A级,分别为优秀、优良和良好信用企业;B级为基本信用企业;C级为失信企业,弘扬和鼓励守信行为,制约和惩罚失信行为。
第二十一条 对被评为A级以上信用企业的,纳入守信企业管理,实行促进措施:
(一)在需要提供市场准入名单时优先考虑,从AAA到A级,按照由高到低的原则依次推荐。
(二)评为AA级以上的企业,优先推荐申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评优。
(三)在商会内评先、评优时适当予以加分。
第二十二条 对被评为基本信用企业的,纳入信用提示企业进行管理,实行重点监管,严格要求,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第二十三条 对被评为失信企业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报信用评级。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河北金融与民间资本商会所有。若有其他未尽事宜,以解释、修订为准。
 
河北金融与民间资本商会
2020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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